跳转到正文内容

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苏子客

  作者:苏子客

  博文地址:http://suzike.fyfz.cn/art/1046196.htm

  所谓儒家“活法”,是指由传统儒家倡导的义理经历史流变而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它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上的一种传统而又现实的“微观制度”。基于儒学义理两千多年的社会化历程,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的方式体现出强烈的儒家文化特征,其公民社会可界定为儒式公民社会。

  既然儒家“活法”影响着中国公民社会与民间组织的属性与功能,那国家法有可能再造中国本土的组织文化吗?国外有学者认为,一种新组织文化的产生需三个条件:①新的组织②既有组织的危机③既有组织的渐进开放。当前,东亚儒家文化圈的经济发展一片欣欣向荣,国内外都有学者将这种繁荣归功于儒家文化。在此情形下,学界一般认为,儒家文化在上世纪初遇到的危机已经不存在了,而其相应组织文化的危机也缓解了。当然,国家法代表的组织文化与儒家文化构造的组织文化之间的竞争仍然长期存在。正是基于上述判断,笔者推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儒式公民社会,我国通过构建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进而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模式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