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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上门服务须出示明码标价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济南2月1日专电(记者 王志 钱荣)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济南市物价局近日出台《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和维修材料的加价幅度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15%。这一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济南市物价局规定,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含)以外燃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由于用户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个性化户内系统改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和上门费。

  济南市明确,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及燃气抢修明码标价簿,详细标明各项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维修材料的价格。在为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向用户告知有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出示明码标价簿,与用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服务,服务中不得违反用户意愿强制提供零配件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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