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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收回条件放宽了

  

保障房收回条件放宽了
保障房收回条件放宽了
东莞保障房。记者 卢政摄(资料图片)

  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办法昨日起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本报讯(记者黄江洁)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住建局获悉,《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印发,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2个“办法”在申请门槛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所改动。

  申请条件基本不变

  与去年7月公布的《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印发的2个“办法”在申请条件方面基本不变。

  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的收入条件仍分别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和2倍以下(含2倍),且家庭人均资产分别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和10倍以下(含10倍)。

  然而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正式印发的2个“办法”在计划生育条件方面有所收紧,均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时限则为10年。

  收回条件有所放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两个办法中,关于保障房的退出和收回的规定均有所放宽。

  此前的《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障对象的退出情形有5种。而此次印发的办法中退出情形则只有4种,其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核材料的”条件被删除。

  此外,正式印发的办法中,廉租房收回条件由“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变为“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

  再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拒绝选定住房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入住,则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而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则不再有“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的限制,而改为“视为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住建部门会定期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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