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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设施不得出租出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07:40  深圳特区报 微博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新修订的《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昨天经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严防国有资产变单位自有资产。

  根据办法,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出借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委托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严格程序报批。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出租第三年起月租逐年递增;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租金、股利、利息、投资分红等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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