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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汉代玉凳”未成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07:54  法制日报 微博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龙年伊始,热得发烫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被泼上了一盆凉水——不少网民在各大门户网站发帖称,2011年时以2.2亿元成交、创下玉器拍卖纪录的“汉代玉凳”是赝品,拍卖方涉嫌拍假。“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官网显示:该拍品全称为“汉代青黄玉龙凤纹梳妆台、坐凳(两件)”;估价为“180000000元人民币”。

  2011年1月9日,该拍品在“‘古玉雅集’古代玉器专场拍卖会”上,以1.8亿元起拍,最终以2.2亿元成交,创下新的玉器拍卖纪录。然而,这件“稀世珍宝”却惹来不少网民的嘲笑。网民“醉眼梨花满路”说:“汉代古人是席地而坐的,当时还没有发明凳子。这‘汉代玉凳’难道是‘穿越’而来?”

  还有网民分析,这可能是拍卖公司伙同委托人(卖家)、买受人(买家)联手做的局。“天价拍品就是鱼饵,抵押后从银行套现!”

  疑点一:“汉代玉凳”是否为赝品?

  “中嘉拍卖”高级顾问朱明讲述了拍品鉴定过程:该拍品于2010年10月在河北征集到后,“中嘉拍卖”专程请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周南泉老先生对此拍品进行实物上手目鉴,认定此拍品为“汉代”,并出具了鉴定证书。

  然而,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认为:“汉代时人们是席地而坐,当时中国还没有凳子的概念,这种凳子要到宋朝才有。”

  对此,“中嘉拍卖”副总经理黄建军这样解释:这件拍品的主件是梳妆台,坐凳仅为附件,梳妆台是陈设器而非实用器。“至于这件拍品的真伪,那是学术问题。用‘汉代人席地而坐’来判定当时绝没有凳子,下此结论为时过早。”

  而张宁并不这么认为:“很多赝品粗制滥造,明眼人一看便知,可一些拍卖公司所聘的假专家为牟利不惜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疑点二:天价如何出炉?

  据朱明介绍,送拍的委托人根据拍品玉料的重量与珍贵性、周南泉先生的鉴定证书和“中嘉拍卖”的建议,将起拍价定为1.8亿元。“这件拍品,即便不是汉代的,而是现代的,它的价值也可能比起拍价要高。”

  黄建军说,2010年1月,在北京昆仑饭店举行的《古玉雅集》专场拍卖会上,366号竞拍者最终以2.2亿元的价格拍得此物。

  记者几经周折获得委托人和买受人与“中嘉拍卖”签订的合同。合同显示,经委托人同意,该拍品的起拍价为1.8亿元,而366号竞拍者张某最终以2.2亿元的价格与“中嘉拍卖”签订了买受协议,佣金比例为12%。

  疑点三:拍品是否真正成交?

  针对网民质疑,黄建军回答,“汉代玉凳”最终实际并未成交。“拍卖现场,该拍品虽已落槌,但买受人并未当场付款,但直到现在也没实际交割。买受人当时所缴纳的3万元保证金依然在拍卖公司,已作违约金处理,而拍品依然在委托人处。”

  记者与这件拍品的买受人张先生取得电话联系。张先生承认,他曾替“老板”在《古玉雅集》专场拍卖会上以2.2亿元拍得“汉代坐凳”。之所以“赖账”,他这样解释:“我们老板的钱没到位,最后没付款,所以拍前交给拍卖公司的3万块保证金变成了违约金。”

  疑点四:拍卖方有无“知假拍假”?

  针对网民“‘中嘉拍卖’假拍‘汉代玉凳’不是首次”的指控,朱明回应说:“我公司拍卖的‘汉代玉凳’,有专家鉴定,也已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拍前审核并获得拍卖许可,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但同时,朱明并未否认网民有关“‘中嘉拍卖’售假有‘前科’”的问题。

  北京朝阳法院官网显示,2008年,刘某在该拍卖公司购买8件古董商品,共支付货款近26万元。后刘某经鉴定发现,这8件瓷器均为现代仿品,遂将“中嘉拍卖”诉至法院。2010年底,法院判决“中嘉拍卖”向刘某退还全额货款并支付相关利息及鉴定费用。

  记者1月30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了解到,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同时也不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文物局尚没有对“2.2亿元‘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作出最终结论。

  不少业内专家和知名文化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实际上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一些乱象。知名文化学者吴树认为,这反映出中国文物鉴定业已陷入万劫难复的困境。中国文物市场上的赝品逐步实现高科技制假、高手段营销、高利润回报,而我国没有完整的文物鉴定体系,没有不同类型文物的鉴定标准,更没有科学权威的鉴定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去年正式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公约规定,不知假拍假、坚决杜绝“假拍”行为。然而,就在公约发布第二天,原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公司就在“2011年夏季拍卖会”上公然拍卖被韩美林认定为赝品的画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拍前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针对拍卖法的修订,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建议,修改该法的适用范围,由只针对拍卖企业到涵盖卖、拍、买三方在内的拍卖行为;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记者周宁 李德欣 岳瑞芳 万一采写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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