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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联播?

  

  日前,一段前新闻联播主持人邢质斌为潍坊某食品企业录制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这则名为《XX特别报道》的视频主体模仿了央视《新闻联播》的形式。视频一开始,就出现了地球旋转的动画画面,同时,企业名称随之出现。而这一画面与央视《新闻联播》的开场画面极为相似。随后,身穿鲜艳红衣的邢质斌出现在镜头中间,并以极为标准的新闻联播语调播报了几则这家企业的内部新闻。其中,邢质斌还颇为严肃地播报了自己签约这家企业做代言人的新闻。而该企业负责人承认该视频为企业主动上传,在一些视频网站播放炒作,“也算是一种宣传方式。”看到该视频的网友纷纷表示“震惊”,认为央视新闻联播代表大国形象,不容恶搞。除此,记者发现,从央视退休后,邢质斌还接拍了至少三个医疗医药广告。这一事件中,到底该质疑邢质斌,还是围堵非法广告?

  该遮邢质斌的脸 还是堵非法广告的门?

  文刀(资深评论员)

   曾经主播《新闻联播》的邢质斌,字正腔圆地为一家食品企业代言,并“山寨”了整个《新闻联播》的形式。这样的视频,不出所料地迅速成为了网络上的焦点和热点,当经过广为传播、质疑甚至批评之后,想必最该笑的还是那家“慧眼识人”的企业,因为这样一个看上去更像是恶搞的视频,足以让那家食品企业扬名立万。虽然企业称该视频为内部拜年视频,但在接受采访时又承认是主动上传视频进行宣传,难免有成为事实上的广告行为的嫌疑。

  这样的出名方式对于那些渴望打进市场的企业不新鲜,就算对于邢质斌来说同样也不新鲜。早在1995年,她就代言过一款减肥腰带,厂商制作了5至10分钟的专题片,通过邢的知名度打响品牌。但因为产品为假冒产品,并没有任何作用,使得邢质斌遭到全国消费者的声讨,其本人也因此受到停止主播一周的处罚。如今,退休赋闲在家,似乎更不需要担心后果。尽管,这是又一次的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很显然,邢质斌与她所代言的企业都违法了,但这样的违法根本无需担心,因为广告法上针对这一违法后果的处罚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信这针对于秘而不宣的明星代言费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甚至可能早被厂商们规划进了广告的“成本”。这样的处罚,恐怕也仅能震慑卖菜的小贩,且早已被明星名人免疫。而采用网络炒作的形式,可能根本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近年来,明星名人代言风波不断,张国立郭德纲都因代言保健品被推上被告席、金巧巧傅艺伟卖锅涉虚假宣传,还有文清、赵忠祥、宋丹丹等等,邢质斌虽是屡犯,也不过是其中一员。不算最有名的,也不是挣到最多钱的。用一句俗到滥的说法,在这样法律环境宽松的情况下,她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网络上针对此事的声音,大多还是“国脸”能否入广告的质疑,对邢质斌耐不住寂寞经不起诱惑的痛惜,以及这是否有失大国脸面与风度的探讨——其实这一切都在表明,我们太在乎这张脸了,以至于恨不能遮住她,以免殆人笑柄。此前对明星名人们的所谓处罚,似乎也都是走的这个路数,先是群情激愤,接下来最多是名人道歉,最终结果都是不了了之。先遮脸掩羞,后故态复萌。邢也不过是这万千轮回中的又一次轮转。

  其实早在两年前,针对明星代言问题突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这一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唯有这样的“堵门”之举,得以尽快实施,我们才可能不因邢质斌们的“代言”而愤怒或不安。因为规则远比道德更有说服力。

  ○来论观点

  《广告法》有追责漏洞

  邢质斌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可谓一地鸡毛,乱象丛生。前不久,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曝光24则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点名批评唐国强、王刚等名人,成为问题广告的代言人。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名人急功近利,不珍惜羽毛外,违法成本过低更是难辞其咎。由于现行的《广告法》仅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责任认定,而未涉及广告代言人。即使代言了问题广告、低俗广告,引得民意沸腾,这些名人却毫发未损,照样赚得腰包鼓鼓。(张枫逸)

  《新闻联播》式广告

  悖逆职业伦理

  在以收视率为生存要诀的电视媒体环境里,即便退休,即便个人对职业伦理缺乏坚守的内在动力,但与企业之间仍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个人言行招致电视台权威受损,即便不计较那些基于职业伦理的批评指责,往往也会导致收视率的下降,反过来也会影响自己的退休收入。

  就邢质斌的类《新闻联播》广告看来,在《新闻联播》乃至央视体制短时间内无以改革的前提下,那么,公众的这些“震惊”理当转化为《新闻联播》节目乃至央视对退休人员的严肃约束机制,一则避免广告盗用节目的权威资源,误导消费者;二则捍卫《新闻联播》的公信力。(禾刀)

  评判刑质斌拍广告的

  惟一标准是守法

  因为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纠结于邢质斌能不能拍广告,应不应该以新闻联播的形式拍广告,其实没有必要。邢质斌因为新闻联播而知名,具有了名人效应,愿不愿意拍广告完全是她的自由。同样,不管其所拍广告是一本正经还是搞笑“雷人”,也应该由她自己选择。如果仅仅因为她曾经主持的是新闻联播,就令其不拍广告,或者只能接拍严肃广告的重负,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既然接拍广告,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不是对邢质斌,对所有代言名人的特别要求,而是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应有底线。(刘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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