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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安排就业困难者

  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海洋报道:2月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规定比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强调健全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发挥的重要作用。

  《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同时,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公益性岗位,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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