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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郁金香”侵权案终审 省高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万元并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1:45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我省一家医药公司独创的一剂妇科新药,却因其代理经销商在外包装上非法使用了“蓝色郁金香”的侵权图案,结果该药的研发生产商——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制药)被郁金香图案的著作权人胡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1月31日记者获悉,该案在两级法院往返两次历时3年后尘埃落定。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陇神制药与药品代理商纪某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胡某当面赔礼道歉。同时,二者连带向胡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郁金香”著作权人索赔

  2008年,大连商人胡某来兰公干时,意外发现一种妇科专用药品外包装上的蓝色郁金香,是自己早在2005年就委托大连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妇女用品包装品的核心图案,后该图案取得辽宁省版权局登记确认的著作权。自己先后花费3万元,并通过合同转让方式成为该图案的著作权人。如今,欲投资的日化产品尚在启动当中,前期投入的包装图案却“花落他家”。胡某质询广告公司后被告知,该“郁金香”图案确系应兰州客户纪某要求设计的,但因纪某最终未能付清著作权费用,其后便将该作品稍做改动转让给了他。随后,胡某便携著作权证书找到该药品制造商陇神制药理论。交涉无果后,胡某一纸诉状将陇神制药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经济损失。2009年6月,兰州中院判令陇神制药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道歉。后陇神制药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

  侵权人被判赔3万元

  该案再度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明:2004年6月,纪某委托该大连广告公司设计妇女用品包装设计,并约定设计及著作权转让费用为3万元。不过,广告公司如约完成设计图案并交付样稿后,纪某仅付费6000元。后纪某于2004年8月与陇神制药签约从事涉案妇科品的销售代理,并约定由其负责投资设计该药品的外包装,并进行广告促销。纪某向陇神制药提供的即是套取的“郁金香”图案样稿。据此,兰州中院判令陇神制药与纪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除赔付10万元损失费外还要在媒体上刊登致歉书。宣判后,陇神制药再度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陇神制药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将纪某没有取得委托设计作品著作权的图案用于其生产的药品外包装盒上,与纪某共同构成侵权,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胡某称其委托设计该图案的目的是用于经销商品,却至今未生产任何产品及销售商品,也未做过任何使用,故侵权人的行为并未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和任何社会影响。最终,法院判令陇神制药及第三人纪某赔偿胡某损失3万元,同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满但未提申诉请求。近日,胡某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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