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保质期1年的食品,期满之前45天应被称作“临近保质期”食品。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本市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作出规定和建议,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强化源头风险监控,降低安全风险隐患。
该制度明确规定,经营者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商场超市应当在食品临近保质期限前,将其摆入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
目前,市工商局已经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下发到全市各大超市,商家可据此判断食品保质期临界。这项制度首次明确了食品“快过期”的时间点。其中,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相关报道见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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