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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的风雨变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伯晋

  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即各内设业务部门)、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即综合部门)三个部分。自1949年以来,内设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发展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检察权的配置及其嬗变的路径。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了办公厅、人事处、研究室以及第一处(一般监督)、第二处(刑事检察)、第三处(民事行政检察)。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后,内设机构由原来的按照案件进行分工,改变为按照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进行分工,高检院共设8个厅局单位,另有两个专门检察院。

  经历第二次机构取消风波之后,1962年7月14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并内设三个业务厅和研究室、办公厅。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二厅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三厅负责查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等工作。

  文革结束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各级检察院根据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分别设置内部机构。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具体规定各厅局和业务机构的名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机构设置更灵活。

  目前高检院共有1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一个非常设机构,即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临时机构,即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

  其中,办公厅、研究室资历最老。自1949年高检署成立以来,办公厅是唯一沿用了60多年不变的名称。研究室前面的定语略有变化,但其功能未有实质改变。

  案件管理办公室“年纪”最轻。2011年11月经中央编制办批准,高检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高检院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

  反贪、反渎、预防机构,历经发展升格升位,反映出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和渎职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新中国成立初期都由第一处负责此两项工作。1955年,高检院按照当时组织法的规定,设置了一般监督厅,继续负责此两项工作。

  恢复重建后,1979年8月,高检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高检院设立法纪检察厅,开展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犯罪的检察工作。反贪与反渎工作自此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

  1989年,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95年,经中央批准,高检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在贪污贿赂检察厅阶段,厅内设预防处,1995年变更为反贪污贿赂总局内设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中心。2000年8月,高检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

  2000年2月,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2005年5月,高检院决定地方各级反渎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内设业务部门不但有立,亦有废,皆从一个层面反映出检察机构设置服务大局、服务国家利益的根本原则,如税务检察室的建立与废除。1985年各级检察院为适应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需要,相继建立了内设税务检察机构。1993年7月,高检院政治部发出《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要求巩固和完善税务检察室。1996年刑诉法修改,随着职能管辖的改变,检察机关不再直接侦查涉税案件,1997年高检院正式撤销税务检察室。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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