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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基层院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胡晓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中,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将有可能管辖第一审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基层检察院也将有可能负责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工作。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基层检察院管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当前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弊端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基层检察院无权管辖。这样的级别管辖规定虽然有利于从严把关,但存在诸多弊端,已无法适应惩治跨国犯罪的形势需要。

  1.有损我国的司法尊严。在给予外国人法律地位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给予外国人的待遇等于或低于本国人的待遇。而在我国,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逮捕、审判级别高于本国公民。这实质上是给予外籍犯罪嫌疑人“超国民待遇”,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

  损我国的司法尊严。

  2.难以有效打击外国人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需要快速投入警力,否则若外籍犯罪嫌疑人逃出国外,则案件侦破工作成本将大大增加。由地市级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无法发挥基层公安机关信息灵通、反应快速等办案优势,也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中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侦查、起诉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受到影响。尤其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无法将县级市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与刑事侦查活动实现有效对接,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以浙江省义乌市为例,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义乌市检察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8件,其中由外国人入境下订单定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57件,占32%。这些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真正主犯和最大受益者是主导制假售假的外国人。但是,目前受到刑事追诉的主要是国内的厂商,身为主犯的幕后黑手——外国人基本未受追诉。

  3.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继续由地市以上司法机关管辖,势必使其工作量大增,造成重负。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基层检察院管辖的可行性

  1.多数基层检察院已经具备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能力,而且当前司法实践中,外国人犯罪案件前期处置大多由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然后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如金华市公安局于2008年3月制定了《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规定发生在各县市区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金华市公安局委托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自行办理,相关文书及人员关押照常进行。2009年3月,义乌市检察院接到义乌市工商局关于埃及人TAMIR涉嫌参与制假售假的案情通报后,一方面向金华市检察院作了汇报,一方面提前介入工商和公安机关对该案的执法活动,引导调查取证,后TAMIR被金华市检察院依法批捕。实践证明,地市级以上办案单位在经办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基层办案单位的资源。事实上多数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并不是重大疑难案件,基层检察院完全能够胜任。

  2.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符合司法规律。犯罪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是刑事诉讼的通例,有着诉讼效率的考虑。相对于地市级司法机关,基层司法机关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有着近距离、熟悉情况、信息灵通、反应迅速等优势,有利于及时、便捷、高效地开展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和后续逮捕、起诉、审判等工作。

  3.可以通过相关配套制度保证基层院办案质量。一是建立案件报备通报制度。基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备案和通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另外,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遇有重大敏感问题,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加以指导。二是建立专门化办理机制。优化人员组合,固定办案人员,设立办案组专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这样一方面强化了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优势和工作能动性,有助于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外国人犯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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