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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减半免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2:5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董长青)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将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时,如果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改制重组过程中,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能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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