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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进阳台就落网是不是入户盗窃?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许丽薇 张宏 赵晓虹 实习生李珍)唐某刚翻进阳台,就被户主发现报警落网。唐某算不算入户盗窃?

  昨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据新刑法规定,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某批捕。据悉,这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后,武汉首次对潜入阳台的盗贼以涉嫌入户盗窃批捕。

  去年12月19日下午,唐某窜至汉口香港路紫滕花园,攀爬至一栋居民楼4单元楼梯间,后从楼梯间窗户翻至701室阳台,在花盆旁捡了把小刀,但没能撬开房门,后索性翻到邻家702室阳台,准备进入室内盗窃。

  702室女业主陈某透过卧室,突然看到阳台上站着一陌生男子,当即大喝了一声。唐某见被人发现,又翻到隔壁701室阳台上,后将作案刀具丢弃。陈某迅速报警,巡警赶来。站在阳台上的唐某,未盗走分文即落网。

  经查,现年39岁的唐某是个惯偷。当天,唐某因盗窃行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后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在给唐某定性时曾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按现行商品房买卖规定,阳台仅算一半面积,唐某在阳台落网,尚未进入室内盗窃,不算入户盗窃。另一部分人认为,相关最新司法解释认为“入户”就是进入居民家封闭场所,潜入阳台即算入户。

  今年1月,案件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哪怕分文未盗,即构成盗窃罪。

  但问题的关键是唐某站在阳台上落网,尚未进入室内,算不算入户盗窃?昨日,承办检察官向记者阐明了定罪依据:依据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被害人家中的阳台是家庭生活场所,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犯罪嫌疑人唐某通过非正常的方式进入阳台,欲实施盗窃时被抓获,构成入户盗窃的犯罪特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检察官称,旧刑法规定必须盗窃千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新刑法不以金额计,以行为论处。按照量刑标准,唐某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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