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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乘扶梯摔伤卖场被判担责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7:3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赵磊 实习生王晟报道 去年8月,曹某在某购物公司的卖场内摔伤,但公司在曹某摔伤后处置不力,最终被判决承担30%的责任,支付曹某医疗费9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去年8月,将近七旬的老太曹某前往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所属卖场购物,在从2楼乘自动扶梯到3楼付款时,因双手均拿有物品,重心不稳,在跨上扶梯后即摔倒在电梯外,周围顾客见状,连忙将她扶起,并通知了保安。卖场派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安排曹某坐在事发地点附近休息,同时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家属。

  直至曹某家属赶到卖场,她才被送至长海医院治疗,经诊断,她右股骨骨折,住院后,接受了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共支付医疗费3.4万元。但是卖场和她对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曹某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能确认卖场的自动扶梯正常运行,发生事发时无故障,自动扶梯扶手下方均有关于上下自动扶梯注意事项的警示标志。曹某之所以摔倒,系因其双手持物,在重心不稳时难以抓住扶手所致。但是,事发后卖场对曹某的救治存在瑕疵:曹某系高龄老人,仰面倒地,存在不可知的高风险性,卖场此时除应及时通知曹某家属外,还应主动将她送至医院救治,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伤情恶化导致的风险,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待家属到场后,才将曹某送至医院,故判卖场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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