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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案情介绍:

  王某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与赵某的一套首饰互易。该房屋为王某夫妇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王某名下。问在王某擅自处分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赵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荣凯说法:

  《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未经妻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王某与赵某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如果赵某为恶意,互易合同在王某之妻同意后或者王某在合理期限内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时生效,此时,恶意的赵某有权请求王某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二、如果赵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使王某之妻拒绝追认或者王某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造成互易合同无效,赵某仍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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