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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礼品也可能触犯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9:00  法制日报 微博

  礼品回收行业的出现,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譬如,可能会出现偷税漏税问题,可能会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问题,还可能会出现价格违法问题。

  乔新生

  春节刚刚过去,有关礼品回收中的法律问题又浮出水面。一些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报道,发现许多地方党政机关的家属区存在许多礼品回收商店,部分商店节日期间每天的营业额高达数万元。许多商店的门市部只是一个接头地点,大量的交易都在商店的后院进行。

  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礼品回收行业,那么,就说明我国传统礼尚往来的优良文化已经发生变异,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开始侵入到传统的民事领域,正常的人际关系将被扭曲。

  节日期间送礼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俗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394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巨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根据此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都应该交公。早在1980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中指出,在对外交往中难以谢绝必须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对外活动接受的所有礼品都必须上交,如果私自出售按照贪污罪论处。1988年国务院就曾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这些规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必须交公,但是,却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必须交公。这就使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收受他人的礼品,以此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公务活动中还是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他人的礼品,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款,不仅要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他人的礼品,而且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他人礼品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他人的礼品,如果数额较大,而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而我国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在我国开办礼品回收商店可能会触犯国家的法律,甚至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礼品回收行业的出现,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因此,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应当持慎重态度。这一行业是基于特殊的需求产生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譬如,可能会出现偷税漏税问题,可能会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问题,还可能会出现价格违法问题。现在一些经营者针对节日送礼需求专门开发出高附加值的礼品,一些送礼者把购买的发票放在礼品盒中,方便接受礼品的人出售商品。

  笔者认为,解决我国礼品回收行业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则,明确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礼品必须申报,如果不及时申报的,按照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申报制度应当与财产申报制度同时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节日期间收受他人的财物,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次,必须尽快修改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非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收受他人礼物,都必须依法交公,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权钱交易,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我国节假日成为腐败的高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作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节日期间收受他人礼品视为公务活动收受他人礼品,如果不及时申报,那么,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第三,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销赃罪的规定,今后凡是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不明财产,一律按照销赃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地下非法交易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堵塞反腐倡廉的制度漏洞。今后凡是公安机关发现收购或者销售回收礼品的,都必须立案侦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从源头治理腐败。

  总而言之,礼品回收行业折射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滋生的乱象,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只有立法压缩礼品回收行业生存的空间,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增加交易人的法律风险,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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