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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敢于处理社会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9:06  法制日报 微博

  游伟

  韩寒与方舟子之争,已经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和连锁反应,案件虽然还没有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问题的焦点似乎早已众所周知。此前,也有一些案件涉及“名人”甚至他们的个人隐私,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持续关注。由于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甚至被认为“过度敏感”,有些法院就会显得格外慎重,在立案审查、庭审、合议和审判、执行等环节上,似乎都会出现某些“异样”,个别案件甚至出现受案法院以种种理由推诿,最终不予受理,呈现“雷声大、雨点小”,对社会没有一个说法和交代的状况。有些案件即便作出了最终裁决,在诉讼程序的合法规范、证据规则的科学运用及裁判理由的充足说理等方面,都依然存在着较多可以指摘的问题,难以起到“示范”和确立行动规范的作用。

  正当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新闻报道与造谣诽谤,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界限争议由来已久。虽然,就具体个案而言,不同的案件情节自有它们各自的特点,也可以“个别化”地作出不同的处理,但其问题的实质却依然是言论自由(社会批评、监督和公众知情权)与个人权益(特别是人格名誉权)保障的关系及其合理平衡问题。因此,它绝对是一个应当“以小见大”,虽涉及某一个特定个人、特定事件,却必须立足于更高层面的宪政和社会发展的立场,去加以思索和判断的问题。

  尤其是面对名人效应突现、案件所涉问题敏感、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诉讼案件,我们的法院确实需要认真、慎重地对待,应当有知难而进、勇于面对和善于破解“难题”的勇气。应当看到,法院这样的公共机构,其实就是为了化解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所设,法官本身也应该是一个处理社会“难题”的职业。所以,面对已经形成纠纷并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必须有足够的社会担当,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厘清是非曲直、平息具体纷争,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传播先进法治理念和裁判规则,为未来人们的同类行为提供规范指引,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健康发展。

  在司法介入学术、文化、新闻、科技领域纷争的问题上,“慎重”和“科学”的态度不可或缺。其慎重性,通常表现为司法的被动性,也就是不主动介入,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一旦受理,则必须依法进行规范化审理,不能超越法律或者违反规则进行裁判。而科学性,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充分顾及学术研究、文化创作、文艺批评新闻报道、科技创新、网络传播的基本原理和工作特性,裁判结果不能违反其内在规律。否则,顾此失彼不仅不利于学术创新、文化繁荣、科技发展和公民知情权、批评监督权的实现,还会助长学术腐败、不正之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在网络、媒体上“摆事实”、“晒证据”、“亮观点”,并且报道、评论聚焦集中的案件,在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相关法院必须坚守程序规范,按照相应证据规则“按部就班”地进行审查,对具体“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取舍,并就行为人的目的、对当事人的影响等作出科学分析和合理推断,使裁判结论真正建立在可靠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

  考虑到相关案件的重大社会影响和专业性特点,笔者建议,在具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上可以进行突破,依法可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同时,也可以聘任文化界、评论界若干人士担任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使案件的审判过程体现更多的专业性,也能使未来可能出现的裁决更多一些说服力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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