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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模糊致航空消费维权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09:06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李萍

  飞机因“航班调配”延误起飞3小时,一名乘客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包括0.5元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1元。

  据了解,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诉讼。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还未开庭审判。

  航班延误3小时难获赔偿

  张元欣是一名律师,2011年11月10日,他通过网络购买了2011年11月12日14时30分由浙江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

  2011年11月11日21时许,订票网站客服人员打电话告知张元欣,他所订的航班因“调配”原因,须到11月12日17时30分才能起飞,延误3小时。

  “本来安排好的事就因为这给打乱了。”张元欣说,如果是因为天气、航空管制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还可以理解。但因人为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该赔偿。事后,他多次与航空公司沟通,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航空公司客服仅通过电话赔礼道歉,并告知他,因赔偿违约金一事没有先例,所以无法赔偿。

  张元欣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他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义务依照该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航空公司未能按机票载明的起飞时间按时起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客经济损失。

  在起诉书中,张元欣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其9.1元。张元欣说,赔偿费包括,航空公司没有按时起飞形成的违约金0.5元,他因此事与航空公司的通话费用8.6元。“主要是想通过法律行动提醒航空公司更加尊重、珍惜乘客的时间”。

  赔偿标准模糊成赔偿瓶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乘客遇到航班延误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提出索赔要求的少之甚少。

  记者从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航班延误一般有5种原因: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机场保障、旅客自身及航空公司原因。各航空公司明确表示,因天气原因及空中交通管制导致航班延误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2011年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共同发布了《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航班延误情况普遍存在,有76.5%的消费者遇到过航班延误。仅有6.5%的消费者曾获得航班延误损失赔偿,而在未得到赔偿的消费者中,主动放弃索赔的占多数,“没有赔偿标准”成为索赔难的主要原因。

  记者咨询南航、国航、海航客服了解到,目前,各航空公司依据2004年6月民航总局出台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该文件并未规定具体赔偿数额。

  此外,尽管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航班延误后的应赔偿多少,也未作出明确赔偿标准。

  张元欣起诉的这家航空公司表示,航班延误3个小时,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补偿标准。对此,张元欣说:“4小时内无补偿,从过错方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来看,是有违公平的。”

  另据了解,国内大部分飞机晚点保险保额最多500元,且索赔程序繁琐,这也导致大部分消费者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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