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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开拓赌球网络职责明确应为主犯

  庭审焦点

  被告人周燕峰、陈焕义、黄林江、赵壮炎并非赌博网站的创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名义上是赌博网站的“大股东”、“股东”、“总代理”,实质上只是赌球网站不同层级的代理,主要负责开拓、维护赌博网络并保障赌款交割,被告人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按一定比例从各自管理的赌球网站下线账户投注额中抽头渔利,或占一定份额充当庄家与下线对赌牟利。

  庭审时,被告人周燕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周燕峰只是帮“阿弟”查账、记账,是从犯。那么,周燕峰究竟算不算主犯?

  法院认为,周燕峰掌握赌博网站“大股东”账户及密码,可以操控“大股东”账户及下线账户。其通过手机给下线传递有关赌博网站网址、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银行账户、赌款结算交割等信息,并亲笔记录了众多参赌人员结算、赌款交割的情况,很多信息并非通过赌博网站可获取。另外,周燕峰直接发展了下线陈焕义,并进行联络、结算。而她并未交代“阿弟”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阿弟”客观存在及所起作用。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燕峰并不是仅仅负责查账、记账,而是长期、频繁、全方位履行赌球网站代理开拓、维护赌博网络、保障赌款交割等职责,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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