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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因工受伤 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01:26  扬子晚报

  超过退休年龄因工受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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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时间:2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我父亲年龄已超过60岁,我把他从农村接来南京。他在家闲得慌,就找了份工作,在熟人的建筑工地帮忙看管财物,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我父亲在巡察工地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目前正在医院住院治疗。请问能否算是工伤?如果能,工伤认定是否必须等到出了院才能做?

  饶律师:(1)可以申请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不需要等待出院后方能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事故发生后就可以申请工伤,而不需要等待出院。

  李女士:我在南京一家大型商场工作,上个月因为头疼难忍,去医院看病,医院出具了三天的休假证明,我据此向单位递交了三天的病假条。本月工资条显示,单位将我这三天的工资全额扣发,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饶律师:不合法。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规定,单位全额扣除你的三天工资是违法行为,你可要求企业落实你的病假待遇,补发你这三天的病假工资。

  2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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