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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抗诉 请求权亦要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守兵 吴玉青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只明确告知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没有告知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于未告知被害人享有请求抗诉权,使很多被害人不知行使请求抗诉权,错过请求抗诉期限,导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引起被害人缠访、缠诉等现象,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应明确告知被害人不服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一,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是维护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控诉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被害人则处于从属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控诉权和上诉权。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作为一种救济性程序,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一方申请抗诉权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需要以告知权作为配套措施。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是审判机关应当承担的一项客观义务。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的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由于被害人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申请抗诉权或申请抗诉只有五天的诉讼期限,很可能会因为没有行使或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该项权利,从而导致实体利益受损。

  第二,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的体现。“尊重当事人的参与和意志表达”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刑事判决书明确告知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却不告知其享有申请抗诉权,不能体现同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有失公平,是对被害人权益的忽视。

  第三,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有利于被害人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司法公正。当前,由于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被害人及时获知享有申请抗诉权,才能充分行使申请抗诉权,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情形,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促使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加强对法院刑事判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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