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今年45岁,身高1米7,在大学城一家公司做厨师。离异后的他联系上沙坪坝一家婚介所,“我想认识个女子结婚。”
他向婚介所提交了相关证件和600元婚介费后,跟对方签订了份《婚姻介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从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
昨天,这份合同还没到期,廖先生就把婚介所告到了法院,因为婚介所终止了对他的服务,他请求法院判婚介所退还600元婚介费和因起诉产生的交通费100元。
他说,婚介所从2010年起,先后给自己介绍了10多个女会员,但他只和其中1人同居过。“只要没达到结婚的目的,就应该继续服务。”被告方婚介所的代理人则说,女会员张女士曾向婚介所投诉,和廖先生分手后,廖还继续频繁地给她打电话,影响她生活。“根据合同中第六条第八款,不得出言不逊或者纠缠对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服务。”“分手后还是朋友噻,打电话问候有错吗?”廖先生反驳。
昨天,张女士告诉我们,她43岁了,离婚10多年,去年3月份才认识廖先生,但同居后发现性格不和。“我每天早上8点至11点,是最忙的时候,他偏偏在那个时候打电话,1天要发10多条短信,还怀疑我和租我房子的小伙子有关系。”昨天,法院没有宣判。
本报实习记者 邓文婷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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