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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人员至少可获45万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08:29  信息时报 微博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2-24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周秋敏

  广东将出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秋敏) 继“小悦悦事件”、牛作涛因救落水女牺牲事件发生后,社会上掀起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热烈讨论。昨日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该《条例》,见义勇为行为将进行具体认定,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至少可获45万元抚恤金。

  财政预算要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去年底,广东省社工委在广州召开“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工作措施交办协调会,提出立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牺牲者最少补30万、陷害见义勇为写入个人诚信档案等9项措施保障见义勇为行为。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贴出《条例》,征集立法意见,市民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可登录该网站提出,意见征集日期截至3月15日。

  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外,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救治费由公安机关先垫付

  《条例》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拖延急救处置。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其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监护人追偿。

  见义勇为牺牲者至少获45万抚恤金

  为宣扬好人有好报,《条例》中明确,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5万元以上抚恤金。

  同时,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见义勇为造成财产损失或可免处罚

  《条例》明确,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情况,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

  (五)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

  (六)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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