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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不得设噪音扰民行业

  《江门市区城市市容标准(试行)》出台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昨天,记者从江门市城管局获悉,《江门市区城市市容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近日获政府批准,将于3月1日实施。《标准》对江门市区城市中的建(构)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等的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标准》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记者在《标准》中看到,对市区道路上垃圾桶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市区道路两侧应设置废物收集箱,并符合以下标准:1.商业街区设置间隔30~50m;2.城市主干道设置间隔50~80m;3.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为了净化居民区环境,《标准》明确规定,居住区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此外,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音、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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