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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签合同不能变更

  最高法不支持降价后退房?

  本报讯 (记者齐华伟)房价下调,之前买贵了能退房吗?最高法日前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被解读为不支持房价下降后业主的退房行为。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是否适用情事变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业内人士对此解读为这是最高法不支持房价下降后业主退房的行为。

  黄磊认为,因为楼市调控带来的购房交易纠纷日渐增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应该是依法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解决退房、退订金问题,不应该通过暴力行为等扰乱社会稳定的方式去解决。”

  黄磊认为,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开发商有权按照市场需求来定价,消费者不能因为自己买的房子价格比现在的高就要求退房,这个不属于情事变更的范围。”

  黄磊说,如果是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由于限价令等原因,导致不能交易,这种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就应该适用情事变更,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订金。

  黄磊还表示,即使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也要看合同中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由于买方的原因不能贷款,需要承担多少天内还清余款的责任,购房者就要去凑钱了,如果没有这个条款,贷不了款既不是购房者的原因,也不是开发商的原因,可以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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