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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指50万“退赃”近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09:3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报道 因被指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惠国去年落马受审。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对王惠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担任镇书记两度涉贪

  据了解,王惠国籍贯河北,1958年出生于顺德伦教镇,1975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他担任伦教镇党委书记。十年期间,他的职位步步高升,直至去年案发时,他任顺德区人民政府政务委员、党组成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

  王惠国共被佛山市检察院指控“三宗罪”,其中两宗贪污罪全部发生在他在伦教镇任党委书记期间。

  据公诉机关对王惠国涉嫌贪污的指控,2002年至2005年期间,时任顺德区伦教镇党委书记的王惠国,伙同时任伦教镇镇长的黄锡棉等人,通过提取顺德区华顺发电厂有限公司(下称“华顺公司”)现金190万元,用以向伦教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发放“电话补贴”。其中,王惠国分得款项约30万元。

  2002年5月,王惠国伙同黄锡棉等人以虚构工程的形式,从伦教街道套取80万元,王分得10万元。王惠国在他的供述中称,2005年初,他们决定通过虚构工程的形式给伦教八个党委委员每人分7万元,而在同一年的公车改革中,他们又决定从中各分3万元。

  另一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据指控,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王惠国调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决定将虚增年审材料款和收取鉴定管理费私设小金库,以节日费、奖金、会议补贴名义发放给员工,共270.33万元,其中王惠国分得95800元。

  贪污罪被撤销获轻判

  在佛山市检察院的指控中,王惠国在出任顺德区伦教镇党委书记期间的两宗犯罪事实涉嫌构成贪污。

  不过,佛山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两起犯罪均属于伦教镇主要负责人决定后做出的集体行为,伦教镇党委做为伦教镇政府一个内设机构,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党委成员,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检方对该两宗犯罪的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量刑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由此,王惠国此次能洗脱贪污罪名,是其一审获得轻判的关键转折点。

  此外,法院还说明了对其轻判的另一些原因。佛山市中院认为,鉴于王惠国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其违法所得款项全部向司法机关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佛山市中院近日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外

  多退10万用作抵扣罚金

  根据佛山市中院的认定,王惠国总共在三宗犯罪事实中个人得益49.58万元。案发后,王惠国被取保候审。

  在庭审中,王惠国的律师曾多次要求纪检部门归还一本王惠国亲笔写的“工作日记”。据称,该工作日记记录着王惠国在工作期间每次“受贿”或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

  据知情人士称,在两次开庭前后,王惠国先后三次共“退赃”近60万元,多“退赃”了10万元。

  这三次退赃分别为:2009年4月17日,王惠国在顺德区劳保局所私分的95800元退给本单位纪检部门;2011年7月28日,王将涉案款20万元退给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12月7日,王将涉案款30万元退给法院。

  对于王惠国所退的款项的处理,法院表示,余款10万元用于抵扣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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