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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沟油”死刑震慑还要“强力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15:10  国际在线 微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生产销售“地沟油”定罪罪名及量刑标准,明确了7种违法行为,罪大恶极者可判死刑。自去年以来,“地沟油”屡见媒体报道。公安部称自去年8月以来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多个黑作坊。但地沟油鉴定尚缺少统一检测标准。(2月24日京华时报)

  三部门明确对“地沟油”案件适用死刑标准,属于对现有刑法量刑标准的“重申”。我国《刑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141条中明确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再次强调对严重犯法犯罪活动中制售“地沟油”者课以死刑,法律依据充分而得当,体现了国家有关方面治理“地沟油”乱象和维护公众食品安全的决心,从法律意义上将彻底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其意义深远而积极。

  另一方面,上述“通知”的最大亮点还在于对犯罪责任的进一步“厘清”。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由于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到各个相关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如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区分,对提供场所、帐号、资金、运输、仓储等从属性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如何定罪量刑,以及单位和个人责任区分问题、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等,由于规定相对模糊、量刑自由裁量权较大,不易操作。“通知”中明确界定了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这不仅具有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意义,更有释疑解难的法的进步意义的功能。

  从当前打击和治理“地沟油”态势来看,上述三部门“联合通知”更像是一个表达治理决心、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讨‘油’檄文”。震慑的是违法犯罪者的“贼胆”,弘扬的是社会正气和法律的不容侵犯。但要将一个带有高调宣言性质的“通知”落实好、转化成社会效果,最关键的还必须辅以强力执行手段。由于“地沟油”制售、运输、加工等诸多环节分布面广,监管对象数量庞大,且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又带有极大的隐秘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等执法薄弱环节。因此,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还必须尽快制定出一整套常态的或动态的巡查、普查手段。其二,在执行和执法环节的最末端最基层,要杜绝和防止个别执法人员与“地沟油”犯罪分子沆瀣一气。日前山东省查处的一起“地沟油”案件中,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落马”,就说明清除公职人员中的“害群之马”以确保执行效果的必要性。

  其三,强力执行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支持。对于执法对象的复杂性、广泛性,如果能将公众监督完全纳入视野,畅通举报途径,让公众成为监督“地沟油”的天眼,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将无所遁形。(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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