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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地沟油”犯罪 重典还需重防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0:00  北京青年报

  来 论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严惩“地沟油”犯罪。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严惩“地沟油”犯罪,是众望所归,正所谓重典才能治乱。需明确的是,“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并非随意,而是持之有据,刑法第140条、143条、第144条等条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外,基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等现状,去年2月25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获通过,对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地沟油”危害巨大,且危害面宽,往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主犯、累犯最高可判死刑,确乎必要。

  当然,遏制“地沟油”犯罪,既需重典还要重防。遏制“地沟油”需要重视监管、重视预防。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没有严格履职,甚至与不法制售者沆瀣一气。新华社曾报道,当记者举报“地沟油”时,某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皆互相推诿,声称不归自己管,或称无权管。对待自身职责,做起了甩手掌柜,“地沟油”猖獗,便是必然。

  此外,还应该建立合理处置厨余的完善机制。有专家表示,在餐厨垃圾的处理上,我国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其实,国外也有“地沟油”这一概念。不同的是,不少国家都有相应的严格管理措施。从源头抓起,层层监管,无缝对接,不让厨余沦为不法分子害人的工具,方是治本之举。

  石城客(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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