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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地沟油 最高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5:59  西安晚报

  

  记者23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明确7种违法行为

  三部门此次出台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通知,7种情况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进行销售等。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为“地沟油”犯罪提供贷款或经营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通知明确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通知明确指出,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

  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要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首次明确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来,各地集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侦破的案件已陆续移送起诉、审理。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沟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首次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案件侦办。

  新闻链接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 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 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 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 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地沟油尚无统一检测标准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本组稿件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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