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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认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代表提出的对非法喷涂、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公安部认为,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秦希燕、陈先岩等70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非法传销、发布“小广告”等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公安部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不仅明确了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还界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者,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这些规定符合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对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以破坏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公安机关可以“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内司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认为可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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