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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应增设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记者来信

  编辑部: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深圳市物业小区相继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行使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职责,涉及业主委员会的纠纷逐年增多。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该法院受理涉及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7宗;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9宗;2011年,受理此类案件13宗。由于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小区业主大会从事民事活动,因而,涉业主委员会纠纷的处理结果关乎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该类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小区业主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引起充分重视。

  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后,旧的物业公司受利益驱使不愿撤场,业主委员会因此起诉旧物业公司撤场、移交本体维修基金、移交物管资料等;二是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情况下,旧物业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怂恿个别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确认业主委员选举不合法,或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三是在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侵占物业小区公共场所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公共场所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并要求恢复该公共场所原状。

  据分析,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从小区内部各方利益主体关系看,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公司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及物业管理公司选聘等问题上纠纷重重的根本原因。如部分因其违章搭建行为获得旧物业公司庇护的业主,在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公司问题上,易受旧物业公司怂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同时,部分物业公司为能被业主委员会续聘,往往以各种方式影响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部分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不满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公司的外部监管看,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均缺乏有力的监管,是造成此类纠纷的外部原因。一般而言,物业小区建成后,均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无需政府部门介入;业主入住小区后,物业公司由业主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选聘,政府部门无权选聘,因此,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对物业公司选聘问题均难以监管,导致此类纠纷增多。

  记者认为,为从根本上减少涉业主委员会纠纷的发生,政府部门应增设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专业培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知全体业主。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部门增设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专业培训,能从源头上把好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关。同时要加大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监督力度,引导行业自律管理。如要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物业管理行为良性发展。

  此外,针对目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大部分为退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着拖欠物业费、骗取选票、缺乏民主意识等问题,及一些物业公司不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正确行使物业管理权等屡有发生的现象,政府部门需引导、督促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正确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报记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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