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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是警示也是一种预防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11:30  法制日报 微博

  虽然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是由检察机关推出的,而且上了黑名单者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行贿黑名单制度却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并没有被当作刑罚手段来使用,而只是当作预防犯罪和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的方式来运用。

  张建伟

  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中创意不断,尤其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常有创新举措,如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创的“行贿黑名单制度”,就是一种有创意的做法。该做法经过评估和论证,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最高检2月16日对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联网后该系统将顺利实现数据共享和异地查询。

  如今检察机关推出的“行贿黑名单制度”,正式称谓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这一网络平台,可供检察系统和系统外的单位、人员在这个网络平台进行查询,了解行贿人信息,为实现特定目的服务。这一制度是为了顺应社会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需求而推出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介绍,近年来社会申请查询数量持续攀升,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受理查询数量增幅巨大,有必要全面实行“行贿黑名单制度”。

  这类信息系统是为预防和侦查犯罪案件服务的,在贿赂案件中大有可为。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可供检察机关进行系统内查询,掌握贿赂犯罪信息,为这类案件侦查和后续的诉讼活动服务,同时对于预防此类犯罪也有正面的价值。全国联网的贿赂信息系统,能够为各级检察机关预防和办理贿赂案件提供助力。

  不同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全国检察机关将建成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主要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明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从预期功能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主要是一个社会服务系统,具有面向社会特定行业的开放性,主要为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提供服务。已经录入的信息,一般可以向全社会开放查询,所有的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有关信息,但也有一些信息尚不具备向全社会公开的条件,因此不能向全社会全部公开并接受查询,有的信息只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查询。从一些检察机关实行的做法看,行贿黑名单制度向一些行业提供诚信咨询,如在工程招标中向业主单位提供行贿的建筑商信息,使后者在工程投标中会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最高检进一步提出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的必经关口,过滤掉有行贿犯罪记录者,降低工程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几率,有效预防贿赂犯罪。

  虽然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是由检察机关推出的,而且上了黑名单者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行贿黑名单制度却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并没有被当作刑罚手段来使用,而只是当作预防犯罪和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的方式来运用。从另一方面看,行贿犯罪信息查询也有警示别人和预防再犯的作用。我想,这种制度理所应当会起到对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的阻遏作用,知道自己的行贿行为会被当作供社会查询的信息而存在,不但对于查询方获得期望得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品质的必要信息是有用的,也能够使行贿者惮于这一制度而抑制行贿的欲望,至于这一做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预防犯罪的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缜密的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贿与受贿形同狼狈,但在全社会系统性腐败的风气之下,有些行贿实出于无奈或事出有因,即使是主动行贿,也未必都心甘情愿;何况行贿与受贿的案件往往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四知”案件,如果行贿者不揭出受贿行为,不提供证据,拒绝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受贿行为也往往难以证实,这正是多年来行贿行为受到的惩罚少于或轻于受贿行为的原因。如今实行“行贿黑名单制度”,是否会导致行贿人惮于上黑名单而不敢揭发受贿人,需要在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好处时一并加以衡量。另外,对于那些有过行贿行为并已经接受过刑罚处罚而且已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行贿者,这种黑名单制度就会像脸上的刺字一样伴随他们,拦下他们的希望,这其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恐怕也还有深入思考的空间。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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