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王某、贾某因赌博结账与周某发生口角后,两人将周某头部打伤。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0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在延庆县某饭店三楼办公室内,贾某等人“推筒子”赌博,但在结账时,因钱的问题与周某发生了口角,后贾某和王某轮流用圆凳击打周某头部,经鉴定,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贾某、王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名被告人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