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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门诊用造口袋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06:20  解放日报

  徐阿姨是本市城保退休老人, 2002年患了膀胱癌,需长期使用造口袋,每月自费300多元。前不久听说门诊用造口袋进医保了,想询问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市医保服务线热962218有关专家解答:根据政策规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包括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从2011年12月26日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造口袋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 《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登记申请单》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 (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临时造口袋使用人员享受门诊用造口袋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 《申请单》开具之日起6个月,永久造口袋使用人员享受门诊用造口袋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 《申请单》开具之日起12个月。登记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使用造口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开具《申请单》后,应到医保中心或街道 (镇)医保服务点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 (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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