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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由竞业合同无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2008年8月,李某与一家五金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协议约定,李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年12月,李某与公司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离职后,去了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任职。为此,原公司将李某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限制了李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侵害了其合法的选择就业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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