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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东家有竞争跳槽要过限制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随着就业体制的变革和人们择业观念的变化,跳槽正在变得日益频繁,同时,自主创业者也在不断增加。

  劳动者流动的加快,为人尽其才开辟了广阔天地,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加,使社会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然而,由于不懂法律、不讲法律,在择业、跳槽、创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也屡屡发生,并不断诉至法院和仲裁机构。

  今天本版刊登的数起纠纷和案件即属此类。他们属于劳动纠纷的一种特殊形式,叫竞业限制类纠纷。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中各自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竞业限制期间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既保护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保护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春节过后,许多企业高管又在忙着频繁跳槽,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希望大家此时能够牢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治的轨道上一路走好自己的职业生涯,不要因跳触法。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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