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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过低跳槽不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一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工作中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在他离职时,公司为让他两年内不去同行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向他支付2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保密津贴。

  然而,李某事后出于个人发展考虑,还是选择去了另外一家出国留学咨询机构工作。因李某未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原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违约金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相应的补偿金和保密津贴,但金额明显过低,侵犯了李某的相关权利。据此,法院认定原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了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明 贺怀湘 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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