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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起灶返原公司保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身为一家碳素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竟然在工作期间另起炉灶,投资成立了一家碳素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公司相关保密工资4000余元。

  据了解,2008年4月,李某来到青岛某碳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月工资1000元。李某工作期间,公司每月支付保密工资400元。然而在2009年5月,李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另外一家碳素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李某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2010年2月,李某向所在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月正式离开单位。

  为此,原公司以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办了另一家碳素有限公司、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将李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李某支付原公司赔偿金1.9万余元。李某不服,将原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她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她也没有泄露被告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此,公司方面表示,虽然双方未对保密事项进行书面约定,但从公司支付李某保密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对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而且已实际履行。李某自营同类业务的行为,已经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每月为李某发放400元的保密工资,李某按月予以领取,应视为双方对于保守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了约定。而李某出资成立的公司与原来单位经营同类业务、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其行为违反了高管成员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要求李某予以返还保密工资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至于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而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曹卫红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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