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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开挖东家老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小王2004年来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8月,小王提出辞职,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小王经济补偿5000元,小王若违反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然而,小王在辞职一个月后,就去了另一家公司就职,并将原公司的美国客户介绍给了新公司。2011年6月,小王原先就职的公司发现了上述事实,提起诉讼。

  浙江省海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小王却将原单位的客户介绍给了现在所在的单位,并使双方发生了购销业务关系,而且是产品名称、规格等均相同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据此,法院综合相关案情,一审判令小王向原工作单位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陈强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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