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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接速签同业新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刘刚作为一名高级工程师与公司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就职与工程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3万元。后来,刘刚在负责一项工程的建设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迅速与另一家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工程公司起诉刘刚,索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刚在负责一项工程期间自行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明显不当,与原公司的损失有一定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刘刚违反与工程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法院判令刘刚赔偿工程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李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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