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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补偿公司丧失主张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0  法制日报 微博

  2002年,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2010年年初,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刘某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业务,也不能到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化工公司则按月支付其一定补偿金,标准为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基本工资的30%。

  2010年年底,刘某合同期满,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化工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2011年3月,刘某接受另一家化工企业的邀请,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化工公司得知后,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与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未予理睬,化工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1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本案中,化工公司违约在先,3个月后刘某继续从事原行业工作,化工公司已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据此,仲裁委没有支持化工公司的申诉请求。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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