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遗产房屋易主兄妹争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06  法制日报 微博

  老曹婚后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5年老曹的妻子去世,当老曹准备再婚时,其女儿曹梅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说服了老曹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后来,老曹的儿子曹雷回国后得知此事,他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现在房屋没有办理析产,父亲与妹妹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合法,因此诉至法院。

  对此,老曹同意儿子的诉求,称当时并没有把房子卖给女儿,也不清楚合同内容,女儿让他签字就签了。而曹梅则称,当时她是向父亲支付35万元买下了房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共有,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以案释法尚未继承析产不得擅自处置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因此房屋中属于妻子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老曹、曹雷和曹梅三人共同继承。在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三人共同所有,老曹与女儿在共有人曹雷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曹雷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秋实)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