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6种情况下可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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