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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一纸判决为车主撑腰 屡修屡坏可要求更换新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1:18  法制日报 微博

  

宜兴法院一纸判决为车主撑腰屡修屡坏可要求更换新车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赵玲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令销售商为车主更换新车。

  此案不仅是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也是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月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不过,法官同时指出,汽车维权仍然困难重重。

  两年更换仨变速箱

  2009年11月,任才生在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2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迈腾汽车。没想到的是,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只是简单地排除故障,并未查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

  2011年3月,任才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2011年8月,销售公司为任才生的车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国庆节期间,任才生带着一家人驾车出游,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才生踩了一下刹车,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车内所有档位指示灯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

  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耐心等待”的两周时间里,任才生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原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

  “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这车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了。”此后,任才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才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服务热线,找过消费者协会维权,但都石沉大海。无奈之下,任才生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问题频现应予换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任才生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汽车维权困难重重

  此案审判长陆长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维权领域存在多重问题。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

  而取证难,又被认为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陆长平分析说,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

  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证据的保留。”陆长平说,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消费者总体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一旦新车出现质量问题,要随时注意通过录音、书面凭证、维修记录等方式对相关问题保留证据,并对车辆故障现象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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