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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沙区首创法庭与人民调解无缝对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6日14:38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近日,乌鲁木齐市民段女士仅用了一个下午,就和撞伤自己的某公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商定了医疗赔偿方案,并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超的指导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双方约定:公交公司将在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段女士各项赔偿金3.5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新疆首例交通巡回法庭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进行无缝对接的案例。

  不久前,“驻扎”在沙区交警大队办公楼的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迎来了新邻居——沙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两个办公室门对门,各司其职,联合办公。记者了解到,此举是有关部门的一个新尝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就交通事故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立即到对门的交通巡回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这就使当事人不用在调解委员会和法院两头跑,降低了当事人的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乌市沙区司法局局长李梅兰说:“以前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后,来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然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有时会遇到当事人不履约的情况。现在好了,当事人调解完毕后就可以直接去对门的交通巡回法庭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进行司法确认后,就板上钉钉了。如果有违约现象,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市沙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缪小丽告诉记者:“沙区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中,仅交通事故案件就约占到40%,而现在这种对接形式,正是把柔性的民间调解协议赋予了法律的刚性手段,不仅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调解还不需要花一分钱,并使诉讼周期比普通程序的诉讼周期缩短了三分之二,是一种‘多赢’的调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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