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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擅离院溺亡 医院也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04:09  信息时报 微博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2-27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肇法宣) 肇庆一名张老太住院期间,在家属和医院都不知晓的情况下深夜私自外出,溺水身亡。家属告医院失职,医院则辩称无过错,认为张老太死亡并非医疗事故引起,且不排除其自杀。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医院未尽到必要的管理,承担次要责任。

  事件回顾

  住院老太院外溺亡

  2009年3月期间,张老太因病在肇庆四会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5日,家人陪张老太至晚10时左右才回家,次日早上再探望时,却发现张老太不知去向。后来,张老太的尸体在医院附近的绥江河中被发现。公安部门鉴定为溺亡。

  家属以院方有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起诉。医院辩称,张老太身亡非医疗行为所致;张老太体表没有损伤,不排除是自杀。

  法庭审理

  护士未尽到看护之责

  四会市人民法院查明,张老太离开病房,护士在26日凌晨1时40分已经知道,听相邻病房的人说张老太可能回家了,就想当然的认为张老太已安全回家,未进一步查找。

  法院认为,一个60多岁患有脑梗塞后遗症的老人,深夜外出可能发生事故,也可能因药物反应产生意外,但未引起医护人员的注意。最关键的是,护士未联系其家属确认其去向,让家属错失搜寻的宝贵时间。

  院方有错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老太入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尽心对病人治疗外,还应对病人在医院的起居生活作必要的照顾和管理。因此,医院在管理服务上存在失误,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张老太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离医院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较大过错。一审判决医院负次要责任,赔偿91014.3元。医院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院,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给付经济补偿金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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