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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地沟油犯罪,司法合力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07:48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期撰稿人秦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针对这一内容,很多媒体在报道中直接指明,“制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这一提法给人印象深刻,很多评论由此而生发出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的感慨。

  如此理解和认识三部门的联合通知并没有错。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是我国刑法的规定。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安机关打响了围剿地沟油违法犯罪第一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基本上摧毁了地沟油犯罪的网络和利益链条。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依法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所能做的只是第一步。涉及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十分复杂,一方面,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都还无解;另一方面,地沟油对人体的危害性也没有一个科学的结论,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严惩地沟油犯罪的愿望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要想真正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地沟油所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等各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否则,在有关地沟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一致而造成诸多分歧,进而影响打击的效果。所以,严惩地沟油犯罪只是一个方面,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才是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的真正价值所在。

  我们看到,通知首次明确了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进行销售等,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为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有力的依据,通知事实上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毫无疑问,从通知中,人们看到了司法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决心,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以刑罚的方式严打犯罪活动,只能是食品安全公共治理中的一小部分,或者说是最后一道屏障。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能愈演愈烈,以至到了今天这样一种必须出“重典”才能遏制的地步,与日常性社会治理的缺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日常管理手段的失效,让社会治理不得不祭起刑法的重器。所以,补上日常性社会治理这一课,不要等到必须出重典才能治乱的那一刻,也许是地沟油问题给我们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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