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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质量保修金须交房前缴存

  该制度下月起实施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窦昊)记者昨天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保障新建商品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督促开发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印发了《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开发企业均应在房屋交付前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这不仅能够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还为广大业主所购商品房屋的质量保修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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