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增进司法和谐
本报记者赵阳
因宅基地纠纷,叔兄弟两人打架,一方轻伤。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受理的这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承办人决定尝试捕前和解。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促使打人者认错并赔偿,获得伤者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按照中央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探索试行刑事和解办案方式,特别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
和解让当事人双方均获益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办案机制。
儿子因赡养问题与老父发生纠纷,推搡中致老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儿子为此对父亲心怀不满,赡养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时任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谭剑辉对此案记忆犹新。“这反映出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在某些领域,非但没能恢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反而雪上加霜”。
从2006年开始,宁乡县检察院开始探索刑事和解。通过处理个案积累经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们反复论证制定文件,规定了刑事和解基本操作程序。此后,这一制度在湖南省11个市州63个市级院和基层院试行,适用范围涉及轻微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情节轻微的盗窃犯罪、未成年人情节轻微的抢劫犯罪、非法侵财、故意毁财等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湖南省检察院统计,近两年来,湖南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4000多件案件中,一次性支付且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达到99.5%。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5401名加害人没有一例出现再违法犯罪;通过刑事和解,近1800名失足青少年逾90%实现继续就学。
探索中完善和解机制建设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都开展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江告诉记者,该院对2005年至2009年办理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实刑的仅占26.74%,绝大部分被判处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而这些案件中又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
“多数刑事案件被判了缓刑、免刑,不仅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亦无好处。”吴江说,为此,河南省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暂行规定》,并先后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制定了配套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较早出台类似规定。2007年10月底,该院出台《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初次犯罪、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4类案件,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和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明确适用范围与和解事项
实际上,刑事和解从探索之初,就一直伴随着一些争论。
“和解往往变成通过主持者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很少从内心深入反省自己、理解对方,一旦赔偿数额谈不好,和解便失败。如此,和解‘宽容、和谐’的本质得不到很好的把握,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对刑事和解即‘花钱买刑’的误读。”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总数的三分之一强,该院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此外,由于目前赔偿协商无定式、也无相应的标准,一些被害人抓住犯罪嫌疑人怕被追刑的压力,无理索价。如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周某两家因琐事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被害方提出上百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后经多方调解才以18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正因为此,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当重点从当事人是否自愿、加害方的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相适应、是否酌情考虑其赔偿能力等5方面进行审查。
有识之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惩罚为辅、教育挽救为主的刑罚理念得到进一步落实。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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