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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亟待转型 从“慈善救助”转向“权利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08:42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余瀛波

  “残疾人事业不应当主要是慈善救助或福利保障,而应当是权利保障。在权利保障方面,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尚有一定的差距。”这是近日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2)》为我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出的目标。

  蓝皮书指出,2011年,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融入国际人权机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残疾人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可喜进展,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实现了从禁止歧视残疾人到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进步。但是,要实现残疾人平等享有权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实施力度,需要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从福利保障型向权利保障型转变。

  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在宪法对残疾人权利保障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又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精神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此外,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两部专门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另外,有许多行政法规,如2005年3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都包含残疾人权利保障条款。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部门规章很多,例如1995年10月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月《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8年12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

  此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有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专门法规。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签署公约融入国际人权机制

  中国积极倡导、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以后,中国政府为批准和履行该公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2008年3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总体思想、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2008年6月26日,中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8月31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份履约报告。报告的内容是按照该公约的条款顺序,逐条表述了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保障义务的情况。待委员会的各项审议程序结束后,将针对中国的履约情况通过结论性意见。今后中国政府至少应当每四年提交一次履约报告,并在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另外提交报告。

  “无障碍”建设突飞猛进

  《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中国所有残疾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综合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都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全国民航机场航站区基本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航空公司和机场根据需要配置各型轮椅、电瓶车。城市新建的地铁、轻轨车站均设置垂直电梯、无障碍入口等。许多城市的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进行了无障碍建设或改造。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的部分公交线路投入无障碍低底盘公交车辆。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工程。各级电视台、电台积极开设手语栏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在影视节目中尽可能加配字幕。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不构成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的障碍,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08年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正式开通。

  不应限于慈善救助

  蓝皮书描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辅助政策,为残疾人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例如,国家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集中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体从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对残疾人使用公共服务设施采取优先优惠待遇;盲人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政府给予补贴。

  但是,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无法超越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目前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树立起尊重和保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意识,对残疾人的歧视还比较常见,在偏远落后地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还不断发生。尽管中国无障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农村无障碍建设薄弱、城市无障碍建设不系统,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设施等无障碍改造缓慢等问题。在残疾人群体中,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

  蓝皮书认为,中国的残疾人事业需要从慈善救助或福利保障型向权利保障型转变。残疾人是权利主体,享有固有权利和尊严,残疾人权利不是施舍,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中国广大残疾人自身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看待自身残疾和障碍时,不再是自我贬低或者是持认命的态度,而是更多地认同自身价值,主张平等权利,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要求通过社会环境的改变来减少或消除自身实现权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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